【江苏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江苏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政策
〖A〗、房租减免: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政府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减轻企业的租金负担。用电用气优惠: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用电、用气等能源费用的优惠,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政府对企业的补贴政策涵盖了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稳岗就业以及其他多个方面,旨在全方位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B〗、疫情期间,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确实有补贴。根据《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针对企业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补贴政策清单。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多项补贴。
〖C〗、疫情期间,国家针对企业提供了多种补贴政策,旨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这些政策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在职业培训补贴方面,企业新录用的特定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后,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
〖D〗、助企纾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大型购物中心防疫补贴 对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有统一运营机构的大型购物中心,给予每家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防疫补贴。 重大贡献防疫补贴 对2022年以来疫情期间不停工、不停产,为抗疫作出重大贡献的外资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补贴。
〖E〗、疫情期间国家对企业有补贴。根据人社部、财政部4月23日发布的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清单,符合相应条件的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补贴。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实物福利: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止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运输重点保障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特定行业及群体税收优惠: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
〖A〗、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B〗、运输重点保障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征增值税: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C〗、疫情期间增值税税收的优惠政策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D〗、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其中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一)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条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或预征率。
〖F〗、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所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增值税。疫情期间,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2020年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汇编》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法律分析: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期间个人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自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特定行业及群体税收优惠: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等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或指定日期。
疫情期间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其一,对于参加疫情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二,对于企业、单位所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免除个人所得税。关于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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